Article 33

In force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第三方,通过采取抽查维护保养电梯情况等方式,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