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6, 2021
- In force from
- April 6, 2021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 2019年9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4月6日公布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以下简称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每台次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