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或者其他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