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