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