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