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3,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明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预算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题调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细化、完善相关报告内容。
Chapter 2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调研、座谈、论证、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的意见建议。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二)政府债务情况;
(三)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政策要求;
(四)预算收入预测情况;
(五)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求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六)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七)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
(八)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九)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十)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涉及国家另有规定或者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债务执行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专项债务表,反映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况;报送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预计余额、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
(一)将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编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情况;
(三)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及其科学性、合理性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有机衔接的情况;
(四)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编制、满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情况;
(六)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构成及其与年度预算统筹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Chapter 3预算执行监督
(一)支出预算总量和结构执行情况;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积极推进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纵向贯通,逐步实现省、市和县三级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平台纵向信息传输应用。
(一)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预算执行及分析;
(三)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及其预测;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六)审计工作信息;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八)统计方面的资料;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情况。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提供预算信息查询、分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违法提供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Chapter 4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及理由。
各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预计余额、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预算调整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预算调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实的资金来源;
(二)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超出政府债务限额,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三)债券资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五)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Chapter 5决算审查和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决算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专项债务表,反映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况;报送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支出决算总量和结构情况;
(三)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算情况;
(四)财政转移支付决算情况;
(五)政府债务决算情况;
(六)政府预算收入决算情况;
(七)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一)部门决算与预算存在差异变化及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情况;
(二)预算追加调减情况;
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实现情况;
(四)部门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部门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上年未整改完毕的审计查出问题的继续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一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在本级人民政府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整改的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部门的意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沟通商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结合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突出问题专项整改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过半数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对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和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在满意度测评后六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继续整改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继续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中仍有过半数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履职情况开展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关材料的;
未按要求研究处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计、审计整改的初审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未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三)未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核实和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阻挠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