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报告同级党委,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过半数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对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和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在满意度测评后六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继续整改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继续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中仍有过半数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履职情况开展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