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明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预算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题调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