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及报告,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六)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七)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

(八)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九)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十)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涉及国家另有规定或者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