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一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