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5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二)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四)负责送交、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
(五)管理犬只收容场所;
(六)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对街面流动售犬、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的捕捉及送交工作;
(三)查处违法携犬出户的行为。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管理、检疫;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劝导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在人口聚集区域以外的区域购买或者租赁场所,用于收留、领养流浪犬、遗弃犬,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带动文明养犬风尚,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佩带犬牌或者已植入电子芯片的流浪犬只,应当在5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带犬牌、未植入电子芯片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15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可以为其寻找领养人。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独户居住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二)有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牧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
(二)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四)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
(八)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违法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