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鼓励公民、法人和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在人口聚集区域以外的区域购买或者租赁场所,用于收留、领养流浪犬、遗弃犬,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带动文明养犬风尚,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