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各区、开发区以及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