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