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45 article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法》办法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Chapter 2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除需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基础地理信息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Chapter 3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作业证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发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依法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一并进行测绘。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Chapter 4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测绘成果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等信息化系统涉及地理信息的,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除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其他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机构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山、河、湖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字样和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保密主管部门设立的销毁机构销毁,并书面告知测绘成果提供单位。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Chapter 5测绘基础设施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基础设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测绘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的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绘基础设施,其中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与已建测绘基础设施保持两百米以上安全距离。
申请拆迁测量标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拆迁费用支付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