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的活动。
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测绘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的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绘基础设施,其中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与已建测绘基础设施保持两百米以上安全距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