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外,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山、河、湖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字样和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