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Chapter 2志愿者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行登记。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也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成员,接受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依照章程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七)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或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收到申请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二)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Chapter 5保障和激励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公开募捐活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开展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与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学分管理。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并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志愿者给予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等优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