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