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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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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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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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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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Chapter 2一般规定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
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
(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和委托权限。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完成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土地房屋登记的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生效。
(一)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违法建(构)筑物;
(四)临时用地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或者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六)对按本条例规定已办理了限制登记的,但是,限制登记期限届满的和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轮候查封登记除外;
(七)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因前款原因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十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二)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七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五个工作日;
(四)其他登记三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公告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原时限。
共有权人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权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补发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并通过登记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遗失、毁损声明。
登记机构补发或者换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在记事栏注明原权利证书号、核准登记日期及"补发"或者"换发"字样,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Chapter 3初始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土地权属证明。
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档案中。
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属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先向供役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负责供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农村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资料。
同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登记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
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情况转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Chapter 4转移登记
(一)买卖、继承、赠与、交换;
(二)以土地房屋抵债的;
(三)以土地房屋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实现抵押权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
(七)因共有财产分割、共有份额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人等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八)将个人所有土地房屋变为共有财产的;
(九)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事项的,从其约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Chapter 5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
(四)共有土地房屋的共有方式变更的;
(五)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的;
(六)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的;
(七)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八)房屋结构改变的;
(九)抵押权顺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度、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将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
(十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6限制登记
Section 1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售或者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Section 2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已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决,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Section 3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司法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机关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机关对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利全部处理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机关对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利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Section 4其他限制登记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时,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
Chapter 7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土地房屋权利归属或者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记载错误的除外。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材料不一致的;
(二)记载错误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原持有证书的权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公告注销。
Chapter 8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
(三)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房屋;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弃权利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利人还需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经注销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
Chapter 9法律责任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登记信息,给权利人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