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共有权人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权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