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0年11月25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生活垃圾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容易腐烂的有机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早夜市露天市场、地摊经营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门点、摊亭等区域,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非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责任人已经搬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占用者为管理责任人;
(九)经济园区、产业园区等相对独立功能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乡村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管理责任人。
Chapter 2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不得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一)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齐全完好和整洁美观;定时清理垃圾收集点,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收集点地点、分类投放标准、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及时劝阻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督促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适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类别、规格、颜色、标志、设置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布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Chapter 3分类收集与运输
归集点确需临时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
农村易腐垃圾收集运输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相应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示的密闭专用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混装混运;
(三)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四)按照规定将分类垃圾运输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
(五)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绝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种类、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存放;
(四)建立回收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可回收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Chapter 4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
(三)易腐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生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实行就近就地处置。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绿化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
(一)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三)将在线监测系统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四)经过处置产生的肥料、炉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
Chapter 5促进与监督
(一)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二)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计价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体系;
(五)建立可回收物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及交易目录等内容,制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一)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对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协调解决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的争议。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Chapter 6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应受到处罚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Chapter 7附则
(一)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五)绿化垃圾,是指园林绿化、物业服务等单位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