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三)将在线监测系统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四)经过处置产生的肥料、炉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