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早夜市露天市场、地摊经营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门点、摊亭等区域,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非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责任人已经搬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占用者为管理责任人;
(九)经济园区、产业园区等相对独立功能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乡村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