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容易腐烂的有机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