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0, 2021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0年12月29日衡水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减少和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原则,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推行减量置换和排污权交易。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对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最严格控制标准。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四次,间隔不得超过六小时。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排污单位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报送手工监测数据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