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对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最严格控制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