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