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四次,间隔不得超过六小时。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