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9,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等活动。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想信念教育;
(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湖湘优秀文化教育;
(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五)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
(六)生活常识教育、礼仪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七)劳动意识和技能、创新意识和能力、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
(八)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Chapter 2家庭教育实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接受家庭教育培训,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个人修养,创建民主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传承优良家风,构建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言传身教、因材施教、平等沟通、严管厚爱,理性帮助未成年人确定成长目标,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性情品格、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谈心交心、通信通讯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
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溺爱、威胁、禁闭等不适当的方式。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Chapter 3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家庭教育研究、培训、服务、监测、评估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家庭教育服务站点,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负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宣传,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妇联应当建设网上家长学校等信息平台,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督促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建立家长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推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人才;
(三)将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收养的未成年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照料,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应当督促媒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专题,开展公益宣传。
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革命传统和思想道德教育讲座、参与办好社区家长学校、指导隔代家长教育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共育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校报校刊、学校网站、微信等方式,指导家长科学理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家长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沟通学生学习、表现情况和身心状况,实施家校合作育人。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区家长学校,面向村民、居民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将从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Chapter 4特别促进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特别帮助。
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促进等职责的,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