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