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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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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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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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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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9年12月28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和科技、民族宗教、卫生和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和交流。
Chapter 2调查与名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文化行政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评审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两名以上人员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收藏有相对完整的该项目资料;
(三)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四)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活动;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服装、刺绣、奶制品、风干肉等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育传承人;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传承人义务的,经多次劝说无效的,可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领域做出贡献的;
(三)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育竞赛、文艺表演、学术研讨等活动。
Chapter 4保障措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濒危项目抢救、征集和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建立数据库,研究、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成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展演展示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等的整理、出版;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资助;
(七)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
(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二)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