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

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传承人义务的,经多次劝说无效的,可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