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