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