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