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当体现志愿精神。
Chapter 2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一)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九)自愿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保护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七)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九)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其他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四)开展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安全教育、监督管理、考核评价、适度激励嘉许等,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档案;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物资,并定期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卫生、医疗等必要条件和保障;
(八)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培训、表彰奖励、考核评价等情况的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九)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调查研究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鼓励与东盟国家开展志愿服务合作交流。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贫困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需要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防灾减灾救灾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依法有序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Chapter 5激励和保障措施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并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志愿者给予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等优待。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赠阅报刊、赠送市民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消费卡;
(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览旅游景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接受技能培训;
(三)免押金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其他激励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以及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团体统一使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共享交换、互联互通。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