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九)自愿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