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四)开展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安全教育、监督管理、考核评价、适度激励嘉许等,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档案;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物资,并定期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卫生、医疗等必要条件和保障;
(八)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培训、表彰奖励、考核评价等情况的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九)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调查研究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