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保护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七)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九)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