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0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0年4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善良风俗习惯与陈规陋习,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及统筹、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发挥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
(四)对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应当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用符合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培养市民对家乡的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的保护意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婚礼。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
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
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互助型养老设施,完善养老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与被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权益维护等方面履行义务。
宗教活动中信教群众的各类捐赠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标准、村风村貌、制度保障及奖惩作出规定;
(三)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红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
(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月、小手拉大手等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村(社区)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提高和改变基层群众对移风易俗的观念认识;
(五)发掘、宣传本村(社区)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
(六)评选本村(社区)移风易俗的先进个人、家庭以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
(七)监督检查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事主办理红白事之前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事后三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办理情况;
(三)应事主的请求,协助解决红白事中的具体困难;
(四)参加村(社区)有关享受惠民政策、评选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活动,对相关人员遵守移风易俗情况发表意见;
(五)负责将村(居)民遵守移风易俗的情况记录于诚信档案。
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监督。市、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支持理事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具体运行机制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也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
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等应当加强基层诚信教育,引导村(居)民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宗教教职人员受邀参与调处信教群众民间纠纷等社会事务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对不按规定向理事会申报办理相关事项的,纳入村(社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