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及统筹、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