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理事会是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由本村(社区)群众中威信高、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理事会设理事、理事长,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村(社区)组织负责人可以在理事会交叉任职。理事会应当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事主办理红白事之前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事后三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办理情况;
(三)应事主的请求,协助解决红白事中的具体困难;
(四)参加村(社区)有关享受惠民政策、评选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活动,对相关人员遵守移风易俗情况发表意见;
(五)负责将村(居)民遵守移风易俗的情况记录于诚信档案。
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监督。市、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支持理事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具体运行机制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也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