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20 articles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功能作用;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组织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六)承担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七)围绕街道辖区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