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4,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5, 202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Chapter 2督学的管理
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级督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Chapter 3教育督导的实施
(一)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城乡一体化的落实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
(二)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情况;
(五)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
(六)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需要就教育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等开展专项督导。
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对于办学不规范、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增加对其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经常性督导的次数。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应早于两个工作日。
自评报告应当包含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教师队伍保障、学生发展水平、硬件设施达标、教育资源变更以及本地区居民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等内容。
市教育督导机构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教育督导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经督导小组集体评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Chapter 4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社会组织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未按照规定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督导,影响督导公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作出或者公布督导意见书的;
(四)未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或者公布督导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