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报送自评报告。

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应早于两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