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