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未按照规定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督导,影响督导公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作出或者公布督导意见书的;

(四)未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或者公布督导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