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Chapter 2 督学的管理Article 8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